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保險字第5號
- 原告
- 林麗菊
- 原告
- 楊貽詠
- 原告
- 楊雅雯
- 原告
- 兼上列2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楊明宗
- 被告
- 金宥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振維
- 參加人
-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凃志佶
- 訴訟代理人
- 高琮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6月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陳報本院參加系爭旅遊活動之農會會員名單、年籍及通訊處所等資料到院。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洪純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