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保險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徐千惠、唐玥、范雅涵
- 法定代理人黃景南、蔡明興、郭瑜玲
- 原告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保險字第57號 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被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瑜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720元,經本院 於民國109年8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09年8月12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7至39頁)。惟原告逾期仍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附卷足證,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唐 玥 法 官 范雅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鄭雅雲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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