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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保險字第7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宣玉華

原告
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郁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輸出入銀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查,原告於民國109年8月27日經廢止,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附卷可稽,依公司法第24條之規定應行清算,而原告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亦未向主管機關陳報選任清算人,依公司法第322條之規定,應以全體董事紅星控股有限公司、曾明祺、芳志正、林智隆、蔡世祿為法定代理人,原告起訴狀未經曾明祺、芳志正、林智隆、蔡世祿簽名或蓋章,是本件起訴狀未經合法代理,起訴之合法要件已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正全體董事紅星控股有限公司、曾明祺、芳志正、林智隆、蔡世祿簽名或蓋章之民事起訴狀及委任狀,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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