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再易字第4號
- 再審原告
- 劉芳妤
- 再審被告
- 百八魚場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8年度勞簡上字第2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其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0日裁定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8月6日公示送達,經20日即於同年8月26日生送達之效力。惟再審原告迄今仍未補正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