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268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戴嘉慧

聲請人
黄貴玲
相對人
伸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冠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黃貴玲」之記載,應更正為「黄貴玲」。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應增列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馮冠皓,地址同相對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戴嘉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