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268號
- 聲請人
- 黄貴玲
- 相對人
- 伸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馮冠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黃貴玲」之記載,應更正為「黄貴玲」。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應增列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馮冠皓,地址同相對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