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5 日
- 法官林玲玉
- 當事人徐翊宏、大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徐翊宏 相 對 人 大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鴻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9年9月7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 內容所載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金額中之新臺幣(下同)238,460元 ,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109年9月7日經臺北市 政府勞動局調解成立,雙方同意之調解方案內容為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282,193元(含同年8月工資32,000元、預告期間工 資32,000元、資遣費192,000元、未休特別休假工資11,733元 、同年4月至8月勞工退休金14,460元),於同年9月11日前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其後相對人僅給付43,733元,尚欠238,460元等情,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存摺影本為證,故聲 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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