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325號
- 聲請人
- 黃炳昌
- 相對人
- 大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鴻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109年10月21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內容所載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53,191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109年10月21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調解成立,雙方同意之調解方案內容為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資遣費453,191元,於同年10月21日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惟相對人迄今不履行其義務等情,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存摺影本為證,故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