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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44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44號

聲請人
鍾開元
相對人
駿的資訊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岱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109年1月6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內容所載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61,792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9年1月6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調解成立,雙方同意之調解方案內容為: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161,792元(含108年3月1日至9月8日積欠工資134,800元、資遣費15,125、未提繳6%勞退11,867元),於109年1月8日前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等情,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存摺影本為證。聲請人以相對人不履行其義務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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