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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官
    劉台安

  • 原告
    陳雅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67號聲 請 人 陳雅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品咖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聲請人原薪資帳戶自應履行日迄今之存摺內頁明細到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聲請。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三十條之一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固據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影本,然就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一節,則未見聲請人提出其原薪資帳戶之存摺封面及應履行日迄今之內頁明細以為釋明,是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三十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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