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69號
- 聲請人
- 張筱眉
- 相對人
- 品咖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CHANG YUNSUK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3、資方就本件爭議事項(含11月積欠工資、資遣費、預扣之勞健保【包含11月勞健保】特休未休等爭議)同意給付勞方張筱眉和解金新臺幣185,704元,並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前逕自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之內容,其中「新臺幣101,528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兩造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經由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85,704元,相對僅給付工資50,000元、特休未休工資20,000元及勞健保14,176元,餘101,528元迄未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間因給付薪資等勞資爭議,於上揭時間,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185,704元,並應於108年12月31日前,將上述金額逕匯入勞方原留之薪資帳戶,但相對人僅給付工資50,000元、特休未休工資20,000元及勞健保14,176元,尚餘101,528元,迄未給付等情,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玉山銀行存摺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以公務電話確認在卷,堪信屬實。從而,聲請人以相對人不履行其義務為由,就尚未給付之107,528元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