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專調字第109號
109年度救字第221號
- 原告
- 即
- 聲請人
- 姜榮昇
- 被告
- 即
- 相對人
- 皇家侍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泓叡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次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1項前段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被告並應給付積欠工資及精神補償費。惟查,被告公司所在地位於新北市新莊區,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按,且觀諸原告所提資料,其勞務提供地係維瓦第社區,位於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均非本院轄區,原告亦未舉證兩造間曾有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存在,是依首揭規定意旨說明,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首揭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另原告起訴時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109年度救字第221 號),揆諸前項規定,爰併移送本案訴訟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