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專調字第5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專調字第55號
109年度救字第102號
- 原告
- 姜榮昇
- 被告
- 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偉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並有明文。次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1項前段揭櫫甚明。
二、本件原告依兩造間勞動契約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而被告設址在新北市板橋區,有原告民事起訴狀及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見本院卷第7頁、第19 頁)在卷可稽,且原告並未釋明勞務提供地在本院管轄區域內,兩造復未以文書約定合意管轄,依首揭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另原告起訴時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 109年度救字第102 號),揆諸前項規定,爰併移送本案訴訟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