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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專調字第75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戴嘉慧

聲請人
林秀姿
相對人
紅耀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耀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提出勞動調解聲請狀及其所附證據之繕本或影本共3份,逾期未提出,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勞動調解,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相類規定。又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惟未提出聲請狀及其所附證據之繕本或影本,與上開規定不合,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戴嘉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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