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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2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洪純莉

上訴人
即原告
徐秉瑄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傑報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欽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3月24日公示送達當日生效,有本院公示送達裁定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19頁)。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依前揭說明,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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