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30號
- 原告
- 王素卿
- 被告
- 唐屋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志宏
- 訴訟代理人
- 劉克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應更正增列第五項為「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