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68號
- 原告
- 楊凱翔
- 訴訟代理人
- 陳稚婷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雅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蓓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白光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白光哲為被告雅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雅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原為呂紹業,嗣於民國109年5月7日改選董事長為白光哲,此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份在卷可憑,即應以被告現任之董事長白光哲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因白光哲迄今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白光哲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