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2 日
  • 法官
    戴嘉慧
  • 法定代理人
    李菁曼、林峰、李照禎

  • 當事人
    李梅蘭勁辰科技有限公司池上飯包有限公司百合有限公司集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悟饕股份有限公司順服有限公司天福興業有限公司詹鍊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70號 原 告 李梅蘭 被 告 勁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菁曼 被 告 池上飯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菁曼 被 告 百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峰 被 告 集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照禎 被 告 悟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照禎 被 告 順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峰 被 告 天福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菁曼 被 告 詹鍊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9年度勞補字 第139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等,該裁定已於民國109年5月29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石勝尹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