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70號
- 原告
- 李梅蘭
- 被告
- 勁辰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菁曼
- 被告
- 池上飯包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菁曼
- 被告
- 百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峰
- 被告
- 集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照禎
- 被告
- 悟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照禎
- 被告
- 順服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峰
- 被告
- 天福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菁曼
- 被告
- 詹鍊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9年度勞補字第139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等,該裁定已於民國109年5月29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