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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專調字第81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李桂英

聲請人
周文華
相對人
無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人捷
代理人
孫世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勞動事件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7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受僱於相對人,相對人未給付加班費為由向本院提起訴訟,核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視為聲請勞動調解。惟相對人之主營業所所在地設於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10樓,有公司基本資料可稽,核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所轄範圍;又依聲請人所稱,相對人於民國105年2月18日曾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將辦公室遷至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英業達大樓),以及聲請人受僱期間係在上址(即英業達大樓)工作等情,亦據兩造陳述在卷(見本院109年11月23日調查筆錄),該址亦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範圍。準此,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勞動調解,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專調字第81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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