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專調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周文華、無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人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專調字第81號 聲 請 人 周文華 相 對 人 無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人捷 代 理 人 孫世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勞動事件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7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受僱於相對人,相對人未給付加班費為由向本院提起訴訟,核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情形,依同條 第2項規定視為聲請勞動調解。惟相對人之主營業所所在地 設於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10樓,有公司基本資料可稽 ,核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所轄範圍;又依聲請人所稱,相對人於民國105年2月18日曾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將辦公室遷至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英業達大樓),以及聲請人受 僱期間係在上址(即英業達大樓)工作等情,亦據兩造陳述在卷(見本院109年11月23日調查筆錄),該址亦屬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管轄範圍。準此,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勞動調解,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