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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專調字第84號

給付獎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方祥鴻

聲請人
廖志忠
相對人
郁利德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奕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調解之聲請駁回。

調解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此乃聲請勞動調解必需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勞動調解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回證可稽(見本院卷第33、35頁),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資料可憑。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尚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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