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123號
- 原告
- 林琬欣
- 訴訟代理人
- (法扶律師) 邱怡瑄律師
- 被告
- 易買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鈞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勞簡字第12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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