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144號
- 原告
- 楊晴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櫻雪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年終獎金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視為調解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56,667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惟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故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20元(計算式:2.760×1/3-5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