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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官
    李桂英
  • 法定代理人
    林煜喆

  • 被告
    普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國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1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普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國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林煜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婉玲間因109年度勞簡字第195號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294元(40,074元+【208,628元-192,4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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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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