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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83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劉台安

原告
秦東業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國際纜網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萬279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惟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工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1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台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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