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00號
- 原告
- 美麥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惠文
- 訴訟代理人
- 雷皓明律師
諶亦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怡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46,7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勞補字第200號
諶亦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怡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46,7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