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官
    方祥鴻

  • 原告
    李竹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1號原   告 李竹間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創車電技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815,346元,其中退休金及特別休假未休折算工資部分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0,285元(409,350+40,935=450,285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60元,又該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三分之二,是該部分暫先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653元(4,960- 《4,960÷3×2》=1,653.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其餘關於 年終獎金及旅遊補助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365,061 元(345,061+20,000=365,061),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70元,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 判費為新臺幣5,623元(1,653+3,970=5,62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黃文誼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