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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扣押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
    林瑋桓
  • 法定代理人
    許錦忠

  • 當事人
    洪住意廣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21號 原 告 洪住意 被 告 廣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錦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19,075元(計算式:債權本金金額3,590,352元+執行費用28,7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6,8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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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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