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47號
- 原告
- 許原彰
- 被告
- 通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臧雯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前已經調解);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聲明第1、2項請求金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3,239,551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076元,再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本件應先徵收裁判費11,025元(33,076元/3),聲明第3項應徵訴訟費用3,000元,合計為14,0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