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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5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劉台安

聲 請 人
博東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樹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憶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視為調解之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58萬241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5,0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台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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