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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6 日
  • 法官
    蘇嘉豐

  • 當事人
    陳姿樺世澤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82號 原 告 陳姿樺 被 告 世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欲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前已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59,798元,原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60元,再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本件應先徵收裁判費2,387元(7,160元/3,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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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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