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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5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林玲玉

原告
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麟

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林育宏發支付命令,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1,657,599元及其利息,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57,599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17,43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裁判費16,93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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