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9 日
- 當事人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世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58號 原 告 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麟 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林育宏發支付命令,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1,657,599元及其利息,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57,599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17,43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裁判費16,93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