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人因康元股份有限公司、陳世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72號 原 告 人因康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麟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育宏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育宏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為勞動事件,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4,276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尚欠新臺幣5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 項第2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鍾尚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