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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4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3 日
  • 法官
    林玲玉

  • 當事人
    合縱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00號 原 告 合縱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志明 訴訟代理人 余岳勳律師 魏敬峯律師 原告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林鈺千賠償新臺幣(下 同)3,021,009元及其利息,訴訟標的金額為3,021,009元,應徵 第1審裁判費30,99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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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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