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4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合縱聯運股份有限公司、廖志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00號 原 告 合縱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志明 訴訟代理人 余岳勳律師 魏敬峯律師 原告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林鈺千賠償新臺幣(下 同)3,021,009元及其利息,訴訟標的金額為3,021,009元,應徵 第1審裁判費30,99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