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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28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方祥鴻

原告
郭唯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雨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6,3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又該部分係請求給付薪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繳納裁判費三分之二,是該部分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663元(0000-0000×2/3=663.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378元(4008×2又26/31=11,377.5),依民事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合計本件應暫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663元(663+1000=1663)。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鍾尚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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