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7 日
- 法官戴嘉慧
- 原告李維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3號原 告 李維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網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3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繳納訴訟費用。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9,170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本 件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1/3= 33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石勝尹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