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4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9 日
- 當事人陳俊亮、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許志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48號 聲 請 人 陳俊亮 訴訟代理人 賀華谷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寬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 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 、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給付最低工資差額新臺幣(下同)312,978元、加班費450,947元、特別休假工資7,370元、資遣費186,636元、課費173,000元、點數折現之現 金12,000元,合計1,142,931元,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至於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開立非自願離職書部分,免徵勞動調解聲請費。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