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49號
- 原告
- 宋可欣
- 訴訟代理人
- 張紋綺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法蝶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柏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前已經調解無庸再行勞動調解程序),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資遣費新台幣(下同)227,261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再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本件應先徵收裁判費810元(2,430元/3),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