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4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0 日
- 當事人吳雅玲、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張綱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67號 原 告 吳雅玲 被 告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核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經調解,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 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原告未據繳納調解聲請 費。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3,224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 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 院繳納上述聲請費,逾期不繳,即改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