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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9 日
  • 法官
    李桂英

  • 當事人
    張涵茵帟展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7號原   告 張涵茵 被   告 帟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宗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23,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本件原告係勞工,於勞動事件法施行前起訴 事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故此部分得暫免徵收裁判費500元(1,000元÷2)。從而,本 件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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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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