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24 日
- 法官戴嘉慧
- 法定代理人許佳慧
- 原告曾煥傑
- 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博裕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6號原 告 曾煥傑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博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3,444元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得暫 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應先徵收663元(計算式:1,990元× 1/3=66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石勝尹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