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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6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戴嘉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6號

原告
曹翰文
原告
陳遠
被告
騰翔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浩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6,162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應先徵收1,360元(計算式:4,080元×1/3=1,36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戴嘉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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