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71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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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陳曉梅
上列原告依民法第179條、第259條規定,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薪資)新臺幣(下同)131,907元及其遲延利息,訴訟標的金額為131,907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440元,尚未據原告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1審裁判費1,4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