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78號
- 原告
- 吳震
- 法定代理人
- 吳煌輝
- 法定代理人
- 郭曉
- 被告
- 台灣勞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啟祥
- 訴訟代理人
- 黃培根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發給工資新臺幣(下同)27萬元、預告期
間工資1萬元及資遣費11,250元,訴訟標的金額合計291,150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3,200元,惟得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約2,133元,故原告應先繳納第1審裁判費
1,067元(3,200元-2,1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1審裁
判費1,06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