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9 日
- 法官林玲玉
- 原告周守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98號 原 告 周守仁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長榮桂冠葡萄酒坊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工資65,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惟得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約667元,故原告應先繳納第1審 裁判費333元(1,000元-66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 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33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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