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98號
- 原告
- 周守仁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長榮桂冠葡萄酒坊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工資65
,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惟得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
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約667元,故原告應先繳納第1審
裁判費333元(1,000元-66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
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33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