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08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國際蒙特梭利教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佑宇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吳明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2,8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勞訴字第108號
上訴人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2,8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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