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36號
- 原告
- 軒信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馮小煇
- 訴訟代理人
- 黃美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炳桂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繳納新臺幣玖仟零玖拾捌元,逾期未繳,即駁原告之訴。
理由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由於本件屬勞動事件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所列勞動事件,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兩款除外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即視為調解之聲請,本院前已裁定命原告繳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109年度勞專調字第44號裁定),惟經調解不成立,本件仍應補徵第一審裁判費差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扣除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2,000元,是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9,09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