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79號
- 原告
- 陳郁嵐
- 訴訟代理人
- 練家雄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貞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均律師(109年7月15日解除委任)
- 訴訟代理人
- 廖宏文律師(109年6月15日解除委任)
- 被告
- 今周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金河
- 訴訟代理人
- 謝春滿
- 訴訟代理人
- 梁永煌
- 訴訟代理人
- 陳業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仁興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柏翰律師(109年12月8日解除委任)
- 複代理人
- 普若琦律師
卓映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當事人間成立和解契約,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