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33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袋王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振國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金額請求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4,2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另就請求交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6,8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