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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勞訴字第448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林玲玉

原告
繆卓勳(即附表二所示28人之被選定人)
訴訟代理人
王建智律師
複代理人
張凱晴律師
被告
明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健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及附表一所示選定人各如附表一「合計」欄所示金額及均自民國110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6,939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601,76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

㈠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所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其選定及更換、增減,應以文書證之,同法第41條第1項、第42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其與附表二所示選定人原受僱於被告,均經被告以歇業為由終止僱傭契約,得請求被告發給積欠工資及資遣費,而有共同利益,故選定原告為全體起訴等語,已提出選定書為證(原證1),依上開規定,並無不合。

㈡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及附表二所示選定人各如起訴狀附表「合計」欄所示金額(總計2,101,616元)及其利息,嗣於110年12月28日變更聲明如後述原告主張部分(金額總計2,038,877元,見卷第482至486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

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主張:原告及附表二所示選定人分別自附表二所示「到職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華納威秀電影院清潔工作,約定「每月工資」如附表二所示,嗣被告以歇業為由,於109年4月30日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款規定向原告表示終止僱傭契約,原告得依兩造間僱傭契約之約定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發給附表二所示「積欠工資」與「資遣費」等情。聲明請求命被告給付原告及附表二所示選定人各如附表二「合計」欄所示金額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原告與附表二所示選定人分別自附表二所示「到職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華納威秀電影院清潔工作,約定「每月工資」如附表二所示,嗣被告以歇業為由,於109年4月30日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款規定向原告表示終止僱傭契約,原告得依兩造間僱傭契約之約定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發給附表二所示「積欠工資」與「資遣費」等情,其中關於原告及附表一所示選定人之「到職日」、「每月工資」、「離職日」、「積欠工資」與「資遣費」部分,與原告所提薪資帳戶存摺、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原證5、7至16、19至21、26、27、卷第464、466頁)、薪資帳戶交易明細(原證17、18、22至25、28)、桃園市政府109年9月9日函(原證3)、資遣費試算表(原證4、6、29)相符,被告對於此部分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堪信原告此部分主張屬實;至於原告雖主張附表一編號1、4、6、7、25選定人之「到職日」如附表二所示,然未據舉證,不足採信,應以上開薪資帳戶存摺及交易明細(原證15、5之4、5之6、19、25)所載被告最早匯款給付工資之日為準,推算其前月1日為到職日。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僱傭契約之約定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及附表一所示選定人各如附表一「合計」欄所示金額(積欠工資+資遣費)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及附表一所示選定人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另原告主張附表二所列編號12、15、16、18選定人得請求被告發給積欠工資及資遣費部分,未據舉證證明上開選定人確實曾受僱於被告,此部分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被告敗訴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第2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同時宣告被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

本件訴訟費用即裁判費16,939元(按訴訟標的金額1,601,766元計算)應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87條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幣別:新臺幣)        編號 原告與 選定人 每月工資 到職日 離職日 積欠工資 資遣費 合計 1 繆卓勳 50,000元 102年6月1日 109年4月30日 91,500元 172,917元 264,417元 2 曾德昇 30,000元 108年12月5日 109年4月30日 30,000元   6,084元  36,084元 3 陳群承 30,000元 107年6月30日 109年4月30日 30,000元  27,542元  57,542元 4 顏宇萱 33,000元 108年11月1日 109年4月30日 33,000元 8,250元 41,250元 5 張珮瑄 28,000元 102年6月1日 109年4月30日 28,000元  96,834元 124,834元 6 林能得 25,000元 108年7月1日 109年4月30日 13,600元 10,417元 24,017元 7 陳啓川 24,000元 106年10月1日 109年4月30日 12,000元  31,000元  43,000元 8 傅秀鶯 24,000元 108年2月1日 109年4月30日 24,000元  15,000元  39,000元 9 蔡中誠 28,000元 108年1月2日 109年4月30日 36,000元  18,628元  54,628元 10 許慧榕 26,000元 108年1月1日 109年4月30日 26,000元  17,334元  43,334元 11 周財源 24,000元 106年9月1日 109年4月30日 23,200元  32,000元  55,200元 13 吳瑪麗 24,000元 106年1月1日 109年4月30日 26,400元  40,000元  66,400元 14 李雅淑 24,000元 108年6月1日 109年4月30日 11,200元  11,000元  22,200元 17 孟威劭 24,000元 109年2月5日 109年4月30日 24,000元   2,867元  26,867元 19 吳欣璋 24,000元 109年2月29日 109年4月30日 24,000元   2,067元  26,067元 20 王慈培 30,000元 103年1月1日 109年4月30日 30,000元  95,000元 125,000元 21 王明淑 24,000元 108年9月1日 109年4月30日 24,000元   8,000元  32,000元 22 楊金鳳 30,000元 107年2月13日 109年4月30日 45,000元  32,834元  77,834元 23 陳章霖 24,000元 109年1月1日 109年4月30日 24,000元   4,000元  28,000元 24 李秀鳳 30,000元 104年4月1日 109年4月30日 35,000元  76,250元 111,250元 25 戴志和 24,000元 105年8月1日 109年4月30日 24,000元  45,000元  69,000元 26 洪俊傑 24,000元 103年10月1日 109年4月30日 27,400元  67,000元  94,400元 27 黃正祥 24,000元 103年12月25日 109年4月30日 8,800元  64,200元  73,000元 28 高韞筑 23,800元 103年10月1日 109年4月30日 0元  66,442元  66,442元      總計1,601,766元
附表二:原告之主張(幣別:新臺幣)        編號 原告與 選定人 每月工資 到職日 離職日 積欠工資 資遣費 合計 1 繆卓勳 50,000元 102年1月6日 109年4月30日 91,500元 182,987元 274,487元 2 曾德昇 30,000元 108年12月5日 109年4月30日 30,000元   6,084元  36,084元 3 陳群承 30,000元 107年6月30日 109年4月30日 30,000元  27,542元  57,542元 4 顏宇萱 33,000元 103年1月13日 109年4月30日 33,000元 103,950元 136,950元 5 張珮瑄 28,000元 102年6月1日 109年4月30日 28,000元  96,834元 124,834元 6 林能得 25,000元 101年3月20日 109年4月30日 13,600元 101,424元 115,024元 7 陳啓川 24,000元 106年9月1日 109年4月30日 12,000元  32,000元  44,000元 8 傅秀鶯 24,000元 108年2月1日 109年4月30日 24,000元  15,000元  39,000元 9 蔡中誠 28,000元 108年1月2日 109年4月30日 36,000元  18,628元  54,628元 10 許慧榕 26,000元 108年1月1日 109年4月30日 26,000元  17,334元  43,334元 11 周財源 24,000元 106年9月1日 109年4月30日 23,200元  32,000元  55,200元 12 龔承貴 24,000元 108年6月1日 109年4月30日 23,200元  11,000元  34,200元 13 吳瑪麗 24,000元 106年1月1日 109年4月30日 26,400元  40,000元  66,400元 14 李雅淑 24,000元 108年6月1日 109年4月30日 11,200元  11,000元  22,200元 15 鄒潔安 32,000元 106年1月1日 109年4月30日 31,000元  53,334元  84,334元 16 徐增強 24,000元 106年1月1日 109年4月30日 23,200元  40,000元  63,200元 17 孟威劭 24,000元 109年2月5日 109年4月30日 24,000元   2,867元  26,867元 18 陳昱昇 24,000元 108年12月13日 109年4月30日 24,000元   4,600元  28,600元 19 吳欣璋 24,000元 109年2月29日 109年4月30日 24,000元   2,067元  26,067元 20 王慈培 30,000元 103年1月1日 109年4月30日 30,000元  95,000元 125,000元 21 王明淑 24,000元 108年9月1日 109年4月30日 24,000元   8,000元  32,000元 22 楊金鳳 30,000元 107年2月13日 109年4月30日 45,000元  32,834元  77,834元 23 陳章霖 24,000元 109年1月1日 109年4月30日 24,000元   4,000元  28,000元 24 李秀鳳 30,000元 104年4月1日 109年4月30日 35,000元  76,250元 111,250元 25 戴志和 24,000元 103年3月1日 109年4月30日 24,000元  74,000元  98,000元 26 洪俊傑 24,000元 103年10月1日 109年4月30日 27,400元  67,000元  94,400元 27 黃正祥 24,000元 103年12月25日 109年4月30日 8,800元  64,200元  73,000元 28 高韞筑 23,800元 103年10月1日 109年4月30日 0元  66,442元  66,4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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