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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58號

給付技術顧問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薛嘉珩

原 告
田維瀚

上列當事人與衣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技術顧問費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顧問費新臺幣(下同)1,005,065元,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005,0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所繳納500元,尚欠10,4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10,49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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